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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海口江东新区养殖水域区划范围有这些……

来源: 内容提供: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整理: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1-08-12 18:16:14

海口江东新区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集中展示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标世界领先水平的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针对江东新区养殖塘星罗密布,存在养殖尾水直排,尾水不达标排放问题,会同辖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将水产养殖“一塘一策”整治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量大,如未经达标处理,粪便、残饵、微生物聚合体等有机固体颗粒,在水中溶解形成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和其它无机物,可导致周边水域富营养化或水质恶化,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从今天起

小编整理了水产养殖区域划分

尾水排放标准

超标排放处罚等系列内容

一起来学习了解

共同守护好

海口江东新区一流的生态环境……

海口江东新区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参照农业部印发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琼农办〔2020〕138号),对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空间叠加,衔接《海口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等相关空间性规划,共划定养殖水域滩涂一级类功能区3类,包括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

根据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农渔发﹝2016﹞39号),禁止养殖区是指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港口、航运、行洪区、河道堤安全防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依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琼农办〔2020〕138号),除《规范》提出的禁养区外,增加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为禁止养殖区。

划定依据

●将进入海口市总体规划、海口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划定的下列功能区内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禁止养殖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陆域);未分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河流滨带红线保护区;湖库滨带红线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海域);保留区;港口航运区;特殊利用区;渔业基础设施区;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其他禁止养殖区。

规划内容

●禁养区主要位于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海域部分和自然保护区内的陆域池塘;南渡江、演州河等河流滨带红线保护区中的江河段;分布于海口江东新区海南省委党校新校区周边的养殖坑塘等陆域的其他禁养区;分布于海口市管辖海域的铺前港港口航运区;东寨港特殊利用区以及琼州海峡特殊利用区;东营港渔业基础设施区和曲口港渔业基础设施区;海口市桂林洋保留区的海域,以及海口市管辖海域的海南岛东北部保留区等。

管控要求

●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配套的关停、搬迁或转产、补偿奖励实施方案,做好限期搬迁、关停或转产、整治工作。禁止养殖区划定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不得任意放宽管控要求,因国家和全省重大布局调整,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确需对禁止养殖区进行调整的,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整后,应当实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禁止养殖区可适度增殖放流鱼虾贝藻。

限制养殖区

根据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农渔发﹝2016﹞39号),限制养殖区指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等公共自然水域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限制养殖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划定依据

●饮用水水源二级和准保护区评估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陆域);湿地保护小区;水源涵养评估区;水土保持评估区;森林公园评估区;地质公园评估区;基本农田限养区;林地限养区;建设用地限养区;重要河流湖泊限养区;水库限养区;其他限养区;湿地公园(海域);重要滨海湿地;旅游休闲娱乐区。

规划内容

●主要分布在三江红树林湿地公园;位于湿地保护小区的演丰东河、芙蓉河、道孟河、迈雅河、潭览河等河流河段;南渡江下游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一般耕地;零散分布于海口江东新区,位于基本农田用地的坑塘;零散分布于海口江东新区林地范围内的水库边缘及坑塘水面;零散分布于海口江东新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坑塘及设施农用地;海口江东新区的南岳溪、福创溪、演丰河、演丰西河;东寨港海域的滨海湿地;海口市东海岸旅游休闲娱乐区、塔市旅游休闲娱乐区、东寨港旅游休闲娱乐区;位于海口江东新区规划水系区域范围内的河流湖泊、养殖坑塘、一般耕地和设施农用地,迈雅河生态修复区域内的河流与坑塘水面,以及其他零散分布于市辖区生态敏感区域内的坑塘、一般耕地及设施农用地的其他限养区。

管控要求

●限制养殖区主要从水产养殖数量规模上、养殖方式上和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制。内陆河流、湖泊、水库淡水限制养殖区禁止开展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养殖活动,确需开展的应经相关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展滤食性鱼类增养殖、渔业增殖放流和适度发展休闲渔业等,增殖、捕捞、休闲渔业相关活动不得破坏湖泊、水库、河流等淡水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实行增殖和休闲渔业污水达标排放;陆域设施养殖以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和渔业产业园为主,淡水养殖品种以罗非鱼、四大家鱼、滤食性鱼类、小龙虾等为主,海水养殖品种以石斑鱼、南美白对虾、斑节对虾、东风螺等为主,养殖池塘占用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和湿地的,按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湿地法律法规进行管控,在未进行退塘还田、退塘还林、退塘还湿及建设项目开发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水产养殖相关场地,当建设项目启动和主管部门实施退塘还田、退塘还林、退塘还湿后,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配套的关停、搬迁或转产、补偿奖励实施方案,做好限期搬迁、关停或转产、整治工作。基本农田可开展稻渔综合种养。III、IV级林地建设规模化水产养殖设施的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管理。生态红线区内的限制养殖区按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及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管理。海上限制养殖区可适度开展深水网箱养殖,鼓励发展深远海抗风浪网箱养殖、智能渔场等,养殖品种以石斑鱼类、卵形鲳鲹等为主,网箱面积不得超过海上限养区总面积的10%;投喂新鲜、优质饵料,禁止投喂腐败变质和加抗腐剂的饵料,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及时调节投饵率,投饵应适量,避免残饵沉积,保证养殖海区水体和底质达标;加强死鱼收集与处理方面的投入与管理;底播增养殖和筏式吊养主要以牡蛎等贝类为主,贝类对水质有净化作用,增养殖过程中主要根据不同海域不同品种生长情况布局养殖密度;海上限养区内养殖用海批复过程中应充分论证通航影响,对限养区内船舶定线制、航路航线等应予以避让;海上限养区内养殖用海项目选址应对国家、省级和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控制点进行避让;海上限制养殖区可建设海洋牧场,恢复周边海域生境。限制养殖区域须完善设施治理养殖尾水,以规模养殖场自治、连片养殖场集中治理为形式,保障该区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该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9401-2010)、《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琼环评字〔2018〕19号)等。

养殖区

养殖区指本规划水域滩涂中除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外的可养区域,包括坑塘养殖区、其他养殖区和海上养殖区。

规划内容

●主要包括零散分布于海口江东新区的坑塘、一般耕地、设施农用地和极少部分滩涂;东海岸海上旅游娱乐区的北侧海域的海上养殖区。

管控要求

●养殖区主要发展池塘养殖、海上养殖、其他养殖等。现有水产养殖场应合理规划养殖区水产养殖规模和密度,鼓励发展环境友好型生态养殖模式与技术,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实行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琼环评字〔2018〕19号)等。现有水产养殖区域应完善设施治理养殖尾水,以规模养殖场自治、连片养殖场集中治理为形式,落实相应的尾水处理要求,建立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应用物理和生物净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养殖水内循环处理系统建设,达到指标规定值方可排放。水产养殖区域内规模化养殖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先评价、后建设。环保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对新建、扩建水产养殖项目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海上养殖区内养殖用海批复过程中应充分论证通航影响,对养殖区内船舶定线制、航路等应予以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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