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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8-13 15:14:36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琼府办〔2021〕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关于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关于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指出,部分地区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一些地方把农业结构调整简单理解为压减粮食生产,一些经营主体违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挖塘,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种非粮作物等,这些问题如果任其发展,将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我省粮食生产,牢牢守住海南自由贸易港粮食安全的生命线,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明确总体要求。农稳社稷,粮安天下。谷类、薯类、豆类等粮食作物生产是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压舱石。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确保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410万亩以上、产量29亿斤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二、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审批,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严格审核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重点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方式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三、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各市县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开展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情况动态监测。乡镇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四、坚持耕地利用优先序。科学使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成果,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稻谷、玉米、薯类等粮食生产和南繁作物育制种,也可采取“稻—菜”轮作模式适当兼顾冬季瓜菜等保障全国人民“菜篮子”供应的产品生产;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五、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制定并实施水稻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方案,及时将年度粮食生产目标分解到市县,落实到户到田,海口、琼海、儋州、文昌、定安、澄迈等6个产粮市县要多做贡献。各市县要对本区域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26.8万亩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重点发展作物育制种产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广良种、良法和绿色生产方式。出台《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建后管护,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强化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推广水稻工厂化育苗、机械化插秧设施与技术,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试验示范,补齐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短板。推广秸秆机械粉碎还田、腐熟还田等成熟可行技术,提高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提升耕地质量。(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七、全面加强水稻生产功能区监管。组织对全省150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要及时补划,对形成坑塘水面、种植林果等确已不具备水稻生产功能的耕地要予以剔除并补划。“回头看”结束后,不得擅自调整功能区,不得违规在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在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

  八、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补贴政策,遵循“谁种地、补贴谁”原则,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将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优质粮食新品种示范推广力度,打造“海南好米”等省级农产品公用品牌,提升种粮收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

  九、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加强对农村承包地流转监管,出台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制度,坚决纠正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十、加强组织领导。将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列入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要内容。各市县要制定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具体工作方案;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管理,以行政村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网格单元,市县、乡镇、行政村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为本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一级、二级、三级田长,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建立健全共同责任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支持保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压实责任、落实落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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