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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新区水产养殖企业 注意啦,尾水排放标准您需要了解一下~

来源: 内容提供: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整理: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1-08-13 21:51:22

昨天

我们一起学习了

水产养殖区域划分、尾水排放标准

超标排放处罚等一些内容

今天让我们继续深入了解尾水排放标准

海南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 475-2019)对标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的技术要求,结合我省水产养殖的实际,对淡水养殖、海水养殖的尾水排放分别提出了技术要求,其中,悬浮物的排放限值均严于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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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收集的该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养殖尾水排放前的处理要求,如规定“水产养殖尾水经沉淀、过滤、净化等方法处理后,应达到淡水养殖或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标准值,方可排放;处理后的尾水不得新增污染物”。

❀养殖尾水分级管理要求,如规定“GB 3838中Ⅱ类非水源保护区水质水域,主要适合于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口,原有的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一级标准值”等。

❀对淡水养殖尾水、海水养殖尾水监测按一级标准值、二级标准值分别规定了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总磷、硫化物、总余氯、铜和锌共10项排放限值指标,并规定相应指标的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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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使我省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有标可依,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促进了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等单位起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审核、发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归口管理。

全文如下↓↓↓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封闭性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和结果判定。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性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6920水质pH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GB/T7474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铅、锌、镉的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11892水质高锰酸钾指数的测定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897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8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2763.4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GB/T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程

GB/T12998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T1299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16489水质硫化物测定亚甲基分光光度法

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17378.4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173787海洋监测规范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三、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水产养殖尾水

水产养殖活动产生的排放水,包括工厂化养殖、池塘养殖等各类养殖模式的排放水。

(二)封闭性养殖水体

养殖池塘、育苗池(场)、工厂化养殖车间等养殖水体。

(三)外界水体

养殖区域外的水体。

四、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

(一)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前的处理要求

1.尾水处理

水产养殖尾水经沉淀、过滤、净化等方法处理后,应达到表1或表2的规定值,方可排放:处理后的尾水不得新增污染物。

2.清淤

养殖池和沉淀池应定期排干、曝晒、消毒,晒干的底泥外运安全处置,禁止外排。

3.水产养殖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

水产养殖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包括死亡的养殖动物、残饵、排泄物等,应妥善处置,严禁随养殖尾水一起排放。

(二)分级要求

1.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要求

(1)GB3838中Ⅱ类非水源保护区水质水域,主要适合于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口原有的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表1中一级标准。

(2)GB3838中III类非水源保护区水质水域和V类、V类水质水域,主要适合于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

2.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要求

(1)GB3097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水质海域,主要适合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排入该水域的海水养殖尾水执行表2中一级标准。

(2)GB3097中规定的第三类、第四类水质海域,主要适合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及海洋开发作业区,排入该水域的海水养殖尾水执行表2中二级标准。

(三)标准值

1.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值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值见表1。

2.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值见表2。

五、测定方法

(一)采样

水产养殖尾水水样采集点应设在排入外界水体的入口处(如有多处排水口,应分别取样),水样的贮存、运输和预处理均按GB/T12997、GB/T12998和GB/T12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测定方法

1.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淡水水产养殖尾水的检测项目按表3的分析方法执行。

2.海水养殖尾水海水养殖尾水的检测项目按表4的分析方法执行。

六、结果判定

本标准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当有单项指标超标时,判定水产养殖尾水不符合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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