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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来源: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作者: 王子遥    时间:2021-08-18 09:23:54

       8月17日,记者从海南省商务厅了解到,由该厅起草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已经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将自今年8月26日起施行。

  据介绍,《管理办法》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下称“《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顺利实施提供进一步保障,同时将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扩大海南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

  《管理办法》明确了清单的管理、管理职责等多方面内容。具体涉及清单内管理、清单外管理、规范与促进、改革举措、风险防范、统计监测、实施情况评估等方面。在清单内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各有关部门严格禁止准入;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

  在清单外管理方面,《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人类遗传资源、人文社科研发、文化新业态、航空业务权、移民和就业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职能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在政府资金安排、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等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境内外服务提供者。起草与境外服务提供者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境外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对于跨境服务贸易试点开放领域,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细化落实措施,探索建立“首单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在资金流动、信息跨境、人员流动等方面建立相应改革举措。

  办法实施后,对《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要求,及时调整实施。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按照更优惠开放的措施实施。

  海南省商务厅方面表示,社会公众可通过三种方式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南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206室,邮编:570100,信封上注明“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至:49006813@qq.com。

  3.通过传真将修改意见发至:0898-65313922。

  联系人:王欣慕,联系电话:0898-65203821。

  管理办法全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国际化、法治化、制度创新、底线思维理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跨境服务贸易,是指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向自贸港内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港内跨境服务贸易的管理和开放,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第二条 管理模式

  《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自贸港依照国家公布的《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与之相匹配,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体系。

  第二章  清单的管理

  第三条 清单内管理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各有关部门严格禁止准入;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本着“程序简化、流程优化、精简便利”的原则,不断推动跨境服务贸易便利化改革。

  第四条 清单外管理

  《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人类遗传资源、人文社科研发、文化新业态、航空业务权、移民和就业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职能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在政府资金安排、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境内外服务提供者。

  起草与境外服务提供者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境外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  规范与促进

  在告知、资格要求、技术标准、透明度、监管一致性等方面,规范影响服务贸易自由便利的省内规制。

  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提高跨境服务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责任保护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商业秘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境外服务提供者转让技术。

  第六条 改革举措

  积极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对《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所列特别管理措施,根据实践情况,适时向国家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跨境服务贸易试点开放领域,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细化落实措施,探索建立“首单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在资金流动、信息跨境、人员流动等方面建立相应改革举措。加大对《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宣传力度,积极吸引境外服务提供者跨境向自贸港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风险防范

  省服务贸易风险防控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推进《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各行各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开放领域与关键环节,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做好开放过程中的风险监测、分析及预警等工作,防范数据、信息、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各相关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统计监测

  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旅游、科技、统计、出入境、外汇等管理部门,完善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分析制度,探索建立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三种模式的统计体系,定期开展数据统计,细化对开放领域的运行监测。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境服务贸易数据的采集共享。

  第九条 实施情况评估

  通过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科学评估《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实施情况,完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部门职责

  海南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与事中事后监管。

  省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的实施和管理,完善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分析制度,监测运行情况。

  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跨境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的落实举措,逐步完善本行业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措施,依法履行对跨境服务贸易的监管职责。旅游、金融、海关、税务、出入境、通信、外汇等管理部门,还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

  省商务主管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省司法部门负责与《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实施相关的调法调规工作。

  第十一条 协同联动

  发挥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功能,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信息通报及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实施管理及跨境服务贸易相关工作的协同联动。

  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中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做好《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实施、风险防控、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定期报送实施情况。

  鼓励和支持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构建市场主体主导、协会组织配合、政府部门推动的协同促进格局,全面提升自贸港开放条件下的跨境服务贸易竞争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效力说明

  本办法实施后,对《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要求,及时调整实施。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按照更优惠开放的措施实施。

  与港澳台就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安排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由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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