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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强制性要求!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来源: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投资海南        时间:2022-10-30 10:01:01

为做好海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工作,便利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结合工作实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发布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全文如下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

补充通知

为做好海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工作,便利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2020〕186号)有关规定,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我省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银行可支持该类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并做好后续资金监管。

二、其他要求按照现行制度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政策相关解读

问:什么是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简称“QDLP”)是指在通过资格审批并获取额度后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试点基金投资于境外一级、二级市场。

问:《QDLP暂行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严格落实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展目标,以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原则,为境内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及跨境财富管理开辟新通道,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问:《QDLP暂行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QDLP企业分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符合条件的新设基金管理企业和存续基金管理企业均可申请试点资格。

问:《QDLP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有哪些?

《QDLP暂行办法》共十一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定义解释、试点相关单位职责、试点相关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业务范围、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和试点额度申请的程序、托管人准入条件和业务职责、企业购汇及对外投资流程、行政管理人的准入条件和业务职责、企业额度管理、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要求、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日期等。

主要亮点包括
一是“门槛低”

《QDLP暂行办法》中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最近1年内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门槛较低。

二是“投向广”

《QDLP暂行办法》中规定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范围较广。

三是“无限制”

《QDLP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在未超过海南省QDLP总额度的前提下,单家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额度申请和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无限制,试点相关单位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批复的试点额度。

四是“更灵活”

《QDLP暂行办法》明确规定,QDLP试点企业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发起成立多只试点基金,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各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经试点相关单位批准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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