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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海口江东新区安居房配售条件若干规定》的公告

来源: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3-04-21 17:04:31

为进一步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构建与海口江东新区(下称江东新区)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引才留才力度,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及《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针对江东新区范围内安居房项目房源,对江东新区安居房申报条件作进一步优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东新区区域内安居房的配售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的对象为在江东新区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居民和引进人才。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江东新区新注册的企业,须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及以上、正常经营并连续缴纳税款满 3 个月。

(二)在江东新区范围内开展业务,上年度纳税 30 万元,并连续缴纳税款满 3 个月及以上的企业。

(三)省市直属单位及中央驻琼单位在江东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四)注册或实际办公在江东新区的重点单位、法定机构(含高校、科研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医院、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江东新区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居民和引进人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江东新区申购1套安居房:

(一)与从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江东新区服务3年及以上。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3个月。

(三)引进人才标准参照海口市《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名单需在单位内部公示且无异议的。

(五)其他条件参照我市安居房政策执行。

第四条 支持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鼓励江东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购买安居房,阶段性用于单位内部周转房。待持有3年后,可以出售给在单位内工作并符合安居房相关政策的职工。申请企业需符合江东新区的建设发展方向,并纳入江东管理局明确的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五条 符合省市安居房政策的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申购江东新区的安居房条件参照省市安居房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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