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清单发布!
来源: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时间:2020-12-30 10:25:49
12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发布了包括小客车、房车、飞机、汽球、飞艇、游艇、帆船等共100项8位税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实施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前。
这项“零关税”政策落地后,清单内各项商品的购买和运营成本将大幅降低。以游艇进口为例,在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要负担约38%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在海南进口一艘1000万元的游艇,要比国内其他地区节省近380万元的税费。
注册登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
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名单管理。进口企业按规定申报并经确认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后,在进口通关时自动享受“零关税”政策。
2.省级管辖。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企业名单,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海口海关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3.动态调整。主体资格可以随时申请,企业名单的审核确认条件根据海南自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的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清单管理。只有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的商品才能实施“零关税”政策。
2.动态调整。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动态调整。
仅限进口企业营运自用,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
1.航空器、船舶:国内外航线均可,但必须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
2.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全省。
3.车辆:客货运输作业既可以仅在海南岛内,也可以往来内地。往来内地的运输作业,始发地和目的地至少有一端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
往来内地的“零关税”车辆,属于“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内地停留时间不受天数限制;不属于“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
“点对点”“即往即返”,是指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发到内地开展客、货运输服务,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的运输方式。
原则上不能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转让时,都要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还要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
海南省有关部门将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确定、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登记入籍营运等手续如何办理、营运中的特殊情形如何认定,通过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通知、清单全文如下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5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确定,动态调整。
二、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三、“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企业进口清单所列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五、“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六、海南省商交通运输、民航、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等规定,航空器、船舶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的认定标准,车辆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的适用情形及计算方式,“点对点”和“即往即返”运输服务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七、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监管等信息。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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