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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发布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规定

来源: 南海网    作者: 王康景    时间:2021-04-21 10:40:26

       为加强和规范海口江东新区新建和已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日前,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江东新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开展前期工作。与规划不相符确需调整规划的,需经管理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调整规划。城市道路工程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沿线的市政管线、道路照明、标志标牌、园林绿化、交通安全等其他公共设施应与道路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在交叉口预埋过路管。箱杆设施原则上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同类管线同槽、同井或者共廊。道路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有关同步规划建设工作。

  《通知》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除地下管线紧急抢修外,原则上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形确需开挖道路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管理局审批同意,向海口江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开挖和修复工程费用,由海口江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挖和及时修复。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急需开挖道路抢修的,可先行实施,同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管理局报告,在一个工作日补办审批手续。

  《通知》要求,对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市政综合管线应入尽入,原则上不允许管线直埋建设。拟穿越现状城市道路进行市政管线施工的,需详细调查施工所在位置现有地下管线敷设情况,优先采取非开挖技术的施工方案。因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维修以及经市政府、管理局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沿城市道路用地开口应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确需临时开口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管理局审批同意方可设置,在使用期满后恢复原状,报道路管养单位验收。管理局批准城市道路开挖、占用、开口,及时向城市管理、道路养护等部门通报情况,推动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信息平台。

  《通知》强调,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下列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撒漏其他固体或液体物质、放养牲畜等;其他有损城市道路、设施、绿化及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坏城市道路及有关市政设施的,应依法赔偿,及时恢复原状,报道路管养单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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