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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东新区水产养殖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告知书

来源: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1-08-14 20:37:02

为促进海口江东新区水产养殖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大江东新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对环境影响的防控,守护好江东新区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特告知如下:

禁止事项

●水产养殖企业(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所有养殖尾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排入养殖周边环境;

●养殖尾水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场禁止向外环境排放尾水。

法律责任

●水产养殖企业(户)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高可予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最高可予以处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予以处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最高可予以处20万元的罚款。

●水产养殖企业(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高可予以停产整治,并处一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高可予以停产整治,并处一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产养殖企业(户)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高可予以停产整治,并处一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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