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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关于 加强和规范江东新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来源: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1-04-19 14:17:24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关于 加强和规范江东新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局属各部门、各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江东新区新建和已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 市政设施功能,依据《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地 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海口市地下综合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开展 前期工作。与规划不相符确需调整规划的,需经管理局审查报市 政府批准调整规划。

 二、城市道路工程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沿线的市政管线、道路照明、标志标牌、园林绿化、交通安全等其他公 共设施应与道路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在交叉口预埋过路管。箱杆设施原则上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同 类管线同槽、同井或者共廊。道路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有关同步 规划建设工作。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道路 竣工后三年内,除地下管线紧急抢修外,原则上不得开挖。因特 殊情形确需开挖道路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管理局审批同意, 向海口江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开挖和修复工程费 用,由海口江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挖和及时修复。 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急需开挖道 路抢修的,可先行实施,同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管理局报告, 在一个工作日补办审批手续。

 四、对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市政综合管线应入 尽入,原则上不允许管线直埋建设。

 五、拟穿越现状城市道路进行市政管线施工的, 需详细调查 施工所在位置现有地下管线敷设情况,优先采取非开挖技术的施 工方案。

六、因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维修以及经市政府、管理局 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和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七、沿城市道路用地开口应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确需临时开 口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管理局审批同意方可设置,在使用期满后恢复原状,报道路管养单位验收。

 八、管理局批准城市道路开挖、占用、开口,及时向城市管 理、道路养护等部门通报情况,推动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信息平台。

 九、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下列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开展行政 执法: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 超长车辆; 

(三)向城市道路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撒漏其他固体 或液体物质、放养牲畜等; 

(四)其他有损城市道路、设施、绿化及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损坏城市道路及有关市政设施的,应依法赔偿,及时恢复 原状,报道路管养单位验收。 

十一、本通知未及事宜,依照《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海口市地下综合管线管 理办法》等执行。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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