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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关于拟批准海口市临空经济区水系整治工程-I期治理工程建设混凝土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来源: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2-01-13 08:58:5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海口市临空经济区水系整治工程-I期治理工程建设混凝土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月14日-2022年1月18日。

一、项目名称:海口市临空经济区水系整治工程-I期治理工程建设混凝土拌合站

二、建设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朝角村

三、建设单位: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海南人驰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朝角村,用地面积为26137.33m2,该地此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绕城公路二期项目所需建设的搅拌站、钢筋加工厂用地,中铁十六局集团建设工期满后,现仍保留有搅拌站等设备及配套设施。山东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原厂区的基础设施上继续沿用该搅拌站进行混凝土生产,供给用于海口市临空经济区水系整治工程-I期治理工程的建设。

项目目前配套设施基本完善,设有2台JS2000混凝土搅拌机,依据工程量需要,年生产规模约为50万m3,每台搅拌机配5个筒仓,共计10个,厂区配有宿舍、食堂、办公区、实验室和原料堆场,堆场为封闭式,建设单位将在原有设施设备的基础上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站,对原有环保措施进行修复完善。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地表水:本项目生活污水量为12m3/d,3600m3/a、生产废水量为60.198m³/d(18059.4m³/a)。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项目降尘;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地下水:运营期厂区内危废间废机油的泄漏渗透,可能导致污染物下渗污染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在按照本报告的要求做好防渗措施情况下对周围地下水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过程中会产生粉尘,不可避免产生无组织废气排放,经采取限制措施后,项目无组织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表3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筒仓呼吸粉尘经过除尘袋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表1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3)声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是机械设备和货车进出厂产生的噪声,根据工程分析,主要生产设备源强在75~90dB(A)之间。项目搅拌机置于车间内,设备噪声主要通过距离衰减、厂房墙体隔声、吸声处理、减振处理,通过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生产固废和废机油。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产生量为9t/a,生产固废为底泥和实验室废渣,外运用作回填处理,废机油为0.01t/a。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机油暂储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土壤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本项目地下水环境污染源主要为危废暂存间、三级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的泄漏,土壤环境 主要影响途径是大气沉降、地面漫流,大气沉降主要是粉尘沉降,地面漫流主要是截流沟、堆场因为暴雨等极端天气造成的漫流。

根据评价要求,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应 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项目危废暂存间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 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要求进行建设,危废暂存间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 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 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沉淀池、三级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也要做好防渗防漏。另外本项目原料石子、沙子等来源于自然界,其主要成分不包括有毒有害物质,且都堆放于封闭厂房内,水泥、粉煤灰、矿粉和外加剂等直接入筒库,因此不会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6)环境风险

本项目涉及环境风险物质主要为设备维护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主要分布在机修车间及危废暂存间中。项目通过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理措施后,可以将本项目的风险降到较低的水平,本项目的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七、听证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八、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898-65686310;

通讯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兴洋大道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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