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批准椰青园安置社区配套学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来源: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2-03-31 16:52:4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椰青园安置社区配套学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6日。
一、项目名称:椰青园安置社区配套学校项目
二、建设地点:海口市江东新区国际文化交往组团JDWH-03-A05地块
三、建设单位:海口江东新区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海南鸿立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口市江东新区国际文化交往组团JDWH-03-A05地块。项目用地面积55982m2(83.97亩),新建一所九年制学校及一所幼儿园,办学规模为小学36班、初中18班、幼儿园15班,九年制学校在校生2520人,幼儿园450人。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6239.36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59163.38m2,地下建筑面积为7075.98m2,采用装配式建筑,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中小学教学楼、综合楼、宿舍楼、体育中心、幼儿园,配套建设给排水、消防、电气、通风及空调等公用工程和室外水电、体育运动场、道路及广场、绿化、围墙等附属工程。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食堂油烟废气、实验室废气和机动车废气、发电机废气。
项目食堂油烟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效率为85%,经处理过后的食堂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大型标准限值,经处理达标后的油烟引至排气筒至顶楼排放。
项目食堂油烟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效率为85%,经处理过后的食堂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大型标准限值,经处理达标后的油烟引至排气筒至顶楼排放。建设单位应做好油烟净化器定期维护工作,确保油烟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采取的油烟废气治理措施是可行的。
项目使用车辆均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报废车辆,建设单位应加强车辆保养检测,地下车库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同时在项目区域内加大绿化面积,从而进一步降低汽车尾气的影响。
项目设置的备用发电机仅在学校检修或区域停电情况使用,停电属于小概率事件,发生概率较小,且停电一般时间较短,不会出现备用柴油发电机长时间使用或频繁开启的情况,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少。发电机产生的少量废气通过内置消烟装置过滤吸附处理及机械通风后,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采取袋化分类投放,垃圾站应采用密闭的形式,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统一处理,不得让垃圾过夜,日产日清,同时要定期喷洒除臭剂与保持站内卫生,采取以上措施后垃圾站臭气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综上分析,本项目拟采取的大气治理措施是可行的。
(2)水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食堂含油废水和实验室废水。本项目医务室只为全校师生提供包扎伤口、医疗咨询、非处方药的销售等简单的医疗活动,不进行注射、手术等治疗,不进行输液,不会产生医疗废水。
本项目在各教学楼、宿舍、行政办公楼和食堂均设有三级化粪池,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各项污染因子均得到一定的削减;项目食堂设置隔油池,其隔油池可对含油废水中各项污染因子浓度均有一定的削减,尤其是对动植物的削减;针对实验室废水,项目设置酸碱中和池对其实验室废水进行处理,能够很好的调节其实验室废水的pH,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削减废水中各项污染因子的浓度,产生的废水与生活污水、食堂含油废水和实验室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至江东新区地埋式水质净化中心处理。
综上分析,项目各类废水采取以上措施后,均得到合理的处置,污水治理措施可行。
(3)声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进出校园车辆产生的噪声、各类设备噪声(实验室轴流风机、备用发电机、空调外机等)和社会生活噪声(教学生活噪声、大型运动会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绿化吸收处理;合理安排各设备位置;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和2类标准。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是学生和教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隔油池废油脂、实验室产生少量的实验固废、医疗废物、废活性炭、绿化过程产生的废农药及其废包装物等。
生活垃圾经垃圾转运站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餐厨垃圾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隔油池废油脂委托具有餐厨垃圾资质单位定时清掏并处理;实验室一般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理,危险固废(含实验室重金属废水、高浓度废水、废活性炭废农药及其废包装物)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对环境不造成影响。
项目固体废物可得到妥善的处理,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
七、听证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八、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898-65686310;
通讯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兴洋大道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