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关解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天津海关12360热线 时间:2022-10-27 15:20:32
经核准出口商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经核准出口商依据本办法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可以用于向其他缔约方申请享受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待遇。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二)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
(三)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需递交的书面材料
(一)企业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信用等级、企业类型、联系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主要出口货物的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号、HS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及具体原产地标准、货物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等信息。
(三)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承诺声明;
(四)建立完备的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的承诺声明;
(五)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主管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有效期
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其他缔约方交换的经核准出口商信息
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以及相关协议,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其他缔约方交换下列经核准出口商信息:
(一)经核准出口商编号;
(二)经核准出口商中英文名称:
(三)经核准出口商中英文地址;
(四)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五)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要求交换的其他信息。
经核准出口商为其出口或者生产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并且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相关文件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
经核准出口商不是出口货物生产商的,应当在开具原产地声明前要求生产商提供能够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并且按照前款要求予以保存。
经核准出口商信息或者货物信息发生变更的,经核准出口商未进行变更前,不得开具原产地声明。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注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一)经核准出口商申请注销的;
(二)经核准出口商不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的;
(三)经核准出口商有效期届满未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的。
注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
(二)存在伪造或者买卖原产地声明行为的;
(三)经核准出口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转交核查请求,情节严重的;
(四)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1年内累计数量超过上年度开具的原产地声明总数百分之一,并且涉及货物价值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其他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原因撤销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认定自始无效。
企业被海关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自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或者伪造、买卖原产地声明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