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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琼建招〔2015〕218号
成文日期:2015-09-14
发布日期:2015-09-14 00:09
时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2-12-26 12:19:09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提升招标代理行业的水平,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实行《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制度。《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用以记载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以及受到的奖励和处罚等情况。
第三条  《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领取与管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海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一)和《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二)两部分组成。
《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从业人员名单、代理业绩、不良行为、企业记分、企业变更内容,以及受到的奖励或者处罚等。
《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个人记分和变更内容等。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来我省领取业务前15日内,到省住建厅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
(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不少于120m2);
(三)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资格申请表;
(四)从业人员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六)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新增人员领取《从业人员信用手册》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二)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三)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

  第八条 需要申请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代理机构,应先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相关信息录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hnjst.gov.cn),同时,向省招标办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盖上本单位公章。省招标办对原件、复印件和录入信息核对一致后,20日内颁发《招标代理信用手册》。

   第九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第十条  凡未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代理机构,将作为信用记录缺失,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公示,并不得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变动的,应自发生变动之日起10日内,先将相关信息录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再持《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省住建厅办理信息变更。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发生职称、注册资格或工作单位等信息变动的,应当发生变动之日起10日内,先将相关信息录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再持《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省住建厅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妥善保存《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不得涂改、伪造。《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及《从业人员信用手册》遗失的,应在当地报纸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凭相关报纸到省招标办重新领取。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记录、处分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差错,或者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质量低劣等表现;
(三)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各级招标办的调查、工作检查等行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事宜时,应出示《代理机构信用手册》。项目组组成人员应出示个人的《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或上岗证。

  第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发生的不良行为,应按照附件三“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标准”,在《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及《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中予以记录,并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记分,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招标代理信用系统。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通报,并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的不良行为,在附件三“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标准”中未列举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归入相应的大类予以登记和记分。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不良行为,应给予登记和记分,同时报省住建厅备案。省住建厅对情节严重的且一次性扣分20分及以上的,要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其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代理机构完成的代理业绩和不良行为的总记分值统计汇总,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为记分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四),报省住建厅。

  第十七条  省住建厅将定期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的总记分值和完成的代理业绩。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招标代理机构3-6个月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停其12个月直至永久取消其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一)不良行为的记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
(二)在6个月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暂停、取消承担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以及重新恢复承担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将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因不良行为被暂停承担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代理机构,在暂停期满后,新承担的招标代理工作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应重新记分和累计。
招标代理机构在连续12个月内有招标代理工作业绩,而没有记分记录的,在此之前的不良行为记分可以注销,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分累计达10分及以上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从业人员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连续12个月内被暂停3次及以上或不良行为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暂停其12个月直至永久取消其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资格。
被两次暂停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从业人员,其《从业人员信用手册》和上岗证由省住建厅收回,该人员必须重新参加上岗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能再次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被暂停、取消和恢复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从业人员名单,将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手册
附件:2、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
附件:3、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考评标准
附件: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业记分统计报表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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