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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4-05-21 17:25:46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工作。局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一)海口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haikou.gov.cn/);
(二)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门户网(http://jdxq.haikou.gov.cn/);
(三)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自贸江东”官方微信等形式发布政府信息,或通过海口江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政府信息。
海口江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181号,联系电话:0898-66779988
第九条 需要公开事项的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确定
1.各部门将形成或变更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应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并经分管领导审阅通过后,提交到办公室,内容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2.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发布经办公室审定后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办公室于 20 个工作日之内对外发布。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六)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它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解到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承接办理。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即承办部门),根据以下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本局形成或掌握、且本局无权决定公开,但知道信息的拥有单位(部门),直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被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并按第十三条的要求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 2021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