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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 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时间:2024-11-14 09:52:00

一、宣传目标

本次宣传的目标是让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海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及各市县对加强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了解,全面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全链条治理能力。

二、宣传背景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2021年5月1日,国家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我省制定《实施细则》提供的法律依据。《条例》第38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2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2022年10月,省委金融办(原省金融监管局)成立《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组,在借鉴和学习其他省市已出台的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条例》和我省实际,起草《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已召开座谈评审会,征求中央驻琼金融主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意见,广泛征求原省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机构改革后职能并入省委金融委)成员单位、各市县及社会公众意见,并征求中央金融办、金融监管总局意见,经过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当前社会舆情平稳。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设有总则、防范、处置、附则四章,共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开展工作。二是确定牵头部门。省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市、县(区)、自治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三是明确执法和经费保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配备专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

2.确定防范非法集资相关措施。一是明确监测预警工作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开展常态化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二是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三是规定风险线索举报处理机制。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统一报送至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分级分类依法处理。

3.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规程。一是明确组织调查管辖范围。主办地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处置工作,协办地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二是明确调查涉非行为可采用的措施。包括依法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检查、勘查、取样、复制、录音录像、拍照、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等。三是明确涉案资产保全措施及非法集资有关人员控制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依法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集资资金,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等。四是明确公告发布及资金清退相关工作。清退集资资金应当统一清退,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4.保障非法集资案件稳妥处置。一是有效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二是维护社会稳定。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针对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信访部门配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合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三、宣传方式

(一)在《实施细则》正式印发时,配合进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推送,配发相关文字及图片解读。

(二)依托全省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省委金融办适时赴各市县及相关单位调研《实施细则》落实情况,对各市县、各部门提出的具体问题及时研究答复,适时向省委金融委报告《实施细则》落实情况。

(三)将《实施细则》宣传纳入年度处非培训工作,加强对各市县、各部门的指导,确保《实施细则》稳妥有序实施。

四、宣传效果评估 

定期统计宣传期间各市县、部门工作进展、反馈问题等数据,评估《实施细则》宣传效果。


相关链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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