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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 智慧综合能源服务区域集中供冷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10 10:11: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积极响应国家“碳中和”战略目标,满足江东新区(起步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先锋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新标杆和建设美好新海南示范区需要,服务江东新区(起步区)产业发展,贯彻“低碳、绿色、可靠、智慧、高效”理念,推广应用集中供冷系统,规范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供冷单位和用户等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要求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是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时是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智慧综合能源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内区域集中供冷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是指江东新区(起步区)统一规划、集中向所覆盖区域内各用户建筑提供冷冻水的空调冷源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组成包括集中供冷站、市政供冷管网、供冷计量装置和用户侧换热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域集中供冷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是负责组织实施江东新区(起步区)智慧综合能源服务范围内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投资、建设、运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供冷单位是指在江东新区(起步区)负责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与供冷单位签订供用冷合同、接受集中供冷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组织架构】

行政主管部门: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组织实施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组织实施单位。

供冷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组织实施单位牵头成立综合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公平竞争以各种形式参与江东新区(起步区)区域集中供冷系统,并与组织实施单位组建成立供冷单位,负责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未引进社会资本,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区域集中供冷的投资、建设及运营。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编制江东新区(起步区)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专项规划。

(二)负责指导、协调、审核、监管在江东新区(起步区)区域集中供冷系统内涉及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及验收等环节的相关事项。

(三)负责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

(四)审定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建设计划、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成果、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建设验收成果、用户接入技术导则、供冷单位与用户的示范合同文本、重大更新与改造计划等。

(五)监督检查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等情况。

(六)确定组织实施单位及供冷单位。

(七)组织对供冷单位进行评价与考核。

(八)协调组织制定供冷收费方案及调价机制。

第六条【组织实施单位的职责】

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代为拟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

(二)拟定江东新区(起步区)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建设计划。

(三)拟定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投资建设运营模式。

(四)协助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供冷单位对于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投资、设计、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

(五)拟定供冷单位与用户的示范合同文本。

(六)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供冷单位的职责】

供冷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施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投资、设计、建设、经营与维护管理。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服务机制,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供冷服务。

(三)定期对区域集中供冷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和技术更新。

(四)主管部门与组织实施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供冷实施范围】

在本区域内规划有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普通住宅外的项目均应采用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提供的冷冻水作为空调冷源,主管部门应在前期审批或其他法定文件中明确采用集中供冷的事项。

用户有特别用冷需求而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无法满足时,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不使用区域集中供冷系统。

第九条【供冷投资边界】

用户项目用地红线内的供冷管道、板换间内换热设备及配套阀门管件由用户负责投资与建设。板换间内板换一次侧计量装置及控制系统由供冷单位提供。

第十条 【用户的维护与管理界面】

用户应履行供用冷合同约定的义务,规范用冷。

用户负责用冷建筑用地红线内供冷管道、换热设备用房及配套的电源、水源等的维护与管理,并为供冷单位维护、管理供冷计量装置及控制系统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供冷计量装置】

供冷单位、用户使用的供冷计量装置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二章 供冷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供冷专项规划】

主管部门应根据《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和《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编制本区域集中供冷专项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通过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冷专项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因工程建设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主管部门应将使用集中供冷的要求在用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供冷设施用地和市政供冷管网路由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及变更按照区域集中供冷系统专项规划预留的供冷设施用地和市政供冷管网路由。

第十四条【建设标准】

供冷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区域集中供冷系统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遵循《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智慧综合能源服务区域集中供冷(热)用户接入技术导则》,供冷单位、用户双方应协调冷源与用户空调末端的技术接口。

第十五条【社会资本引进协议】

引进社会资本时,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授予组织实施单位相关职责,与依法确定的供冷单位签署协议,明确供冷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明确其在投资建设和运营活动中的考核标准、奖惩机制、法律责任、退出机制等事宜。

第十六条【验收】

按照集中供冷专项规划建设的集中供冷设施竣工后,供冷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冷与用冷

第十七条【供用冷合同】

供冷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冷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职责、冷负荷、供冷时间、投资(管理)义务、供冷价格、交费时限、供冷参数、管网维护、应急处理、奖惩制度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供冷服务】

供冷单位应对区域集中供冷系统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确保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和高效的集中供冷服务。

第十九条【评价考核】

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用户对供冷单位的服务质量、运营水平等进行评价,并结合用户评价结果对供冷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用户权益】

供冷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保证公共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用户有权就供冷质量、服务、收费等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供冷单位同意,在供冷设施上安装其他设施或物品。

(二)改动或破坏供冷设施和管网。

(三)未经供冷单位同意绕开供冷计量装置使用冷源冷冻水或将冷源冷冻水用于空调以外用途。

(四)其他影响供冷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用户与建筑实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用户与采用集中供冷的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供冷计量争议处理原则】

供冷计量发生争议时,供冷单位或用户可以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供冷计量装置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最终的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供冷计量装置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供冷计量装置、中断供冷计量装置电源或移动、私自安装、拆卸、改装、毁坏或者干扰供冷计量装置。

第四章 供冷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定价原则】

区域集中供冷的定价应兼顾供冷单位和用户等相关方的利益,按照保本微利、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收费方案】

组织实施单位提出供冷收费方案,供冷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模式、收费标准以及调价机制,并应当委托第三方开展价格及成本调查,听取用户、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价格管理部门对供冷收费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供冷收费方案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调价机制】

调价机制应采用与水价、电价、天然气价格、人力成本等供冷经营成本联动的双向调节模式。

当水、电力、天然气、人力成本等供冷经营成本发生显著变化时,供冷单位、用户、公众监督组织、行业协会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冷价格的书面建议,主管部门应组织核算供冷价格并完善审批手续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收费】

缴纳用冷费是用户的义务。供冷单位应建立规范服务制度,直接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模式和标准向用户收取用冷费,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储备基金】

供冷单位应建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项目收益可建立储备基金,用于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固定资产更新、技术升级、冷费调价等用途。

第五章 节能及供冷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节能措施】

供冷单位应收集分析运行数据,加强供冷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定期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

第三十一条【节能管理】

供冷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用户用能情况、能效、更新与节能改造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能效目标、更新与节能改造计划。

供冷单位对区域集中供冷系统进行重大更新与节能改造前,应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维护】

供冷单位对其用于生产、运营管理的供冷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使用期内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供冷设施保护】

供冷单位应在供冷设施安装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供冷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区域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与供冷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冷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在供冷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供冷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

(二)利用供冷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四)爆破作业。

(五)其他损毁、损坏供冷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供冷设施的改建、拆除与迁移】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冷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改建、拆除、迁建方案和赔付方案取得各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单位】本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关链接: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 《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智慧综合能源服务区域集中供冷(热)用户接入技术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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