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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境外直接投资(ODI)服务指南

来源: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5-02-06 14:01:57

关于境外投资

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是我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的主要方式,是海南自贸港建设“两个基地”中打造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总部基地的重要业务形式,也是企业充分利用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15%、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利好政策的高显示度业务项目。

海口市商务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在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支持指导下,联合各区、各园区积极搭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ODI)项目备案“快捷通道”,不断优化企业ODI便利化服务和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更好开展海外投资业务。为更好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在海南省商务厅前期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投资招商指南》基础上,形成海口江东新区境外直接投资(ODI)服务指南。

江东新区投资优势

3亿美元以下项目备案审批快速便捷

海南省商务厅2021年起将企业非敏感类3亿美元以下项目备案权限委托海口实施。海口目前已搭建起靠前服务的境外投资ODI一站式服务窗口,联合发改、商务、外管、银行等,积极搭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ODI)项目备案“快捷通道”。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企业可充分享受海南自贸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及个人所得税15%等利好政策。以A公司在海口落地ODI业务开展海外业务为例,其2022年收到海外B子公司利润分红1.9亿元人民币,在不计其他扣除情况下,仅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项可较内地节省人民币4750万元。

享受海南自贸港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措施

海南正加快构建“账户隔离”+“政策开放”自贸港金融开放总体框架,利好构建企业跨境资金池,并持续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有助推动ODI业务集聚。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完善

海南正加快商事调解、仲裁、公证等领域与国际规则对接融合,海口江东法务区正在逐步建立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法律服务,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遇到的各类潜在商事纠纷提供有力的多元解纷保障机制。

办理流程指南

商务部门核准、备案

核准/备案依据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核准/备案途径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上项目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备案。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核准/备案程序及申请材料

核准/备案程序: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核准/备案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的凭证,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核准/备案申请材料:

①《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自行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并加盖印章;

②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③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④ 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⑤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中事后监管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企业应FLBOOK当向原备是案一或款核轻准量的级商电务子部书或刊省在级线商制务作主平管台部,门以报数告据境为外核心,实现投资业电子刊物的在线创作、即时发布、实时修改、随时升级等功能。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企业应当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开展报告。

发改部门核准、备案

核准/备案依据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核准/备案途径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核准/备案程序及申请材料

核准/备案程序:投资主体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我要申报”栏目下点击“境外投资”,选择“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或者“项目备案”开始申报。发改部门核准、备案投 资 主 体 也 可 直 接 访 问 “ 全 国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和 服 务 网 络 系 统 ”(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 “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开始申报。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核准/备案申请材料:

① 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的请示;

② 项目申请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③ 项目申请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的附件: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证明投 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事中事后监管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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