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江东新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5-07-24 15:06:38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海南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45255—2025)等文件,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制定《海口江东新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构建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信用园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一、起草背景
江东新区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示范区的核心区域,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信用管理体系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作为自贸港封关运作的关键支撑,《海南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信用园区建设,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诚信海南”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2024年)》要求强化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通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2024年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也强调“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为园区信用建设提供了明确方向。
在此背景下,江东管理局立足发展实际,针对企业信用评价缺乏统一标准、监管与服务精准度不足等问题,牵头制定本《办法》。此举不仅填补了江东新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制度空白,更通过建立科学量化的评价体系,实现“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助力提升园区治理现代化水平,吸引优质投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支撑依据
(一)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1.国家层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明确要求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在营商环境优化中的作用。
2.省级层面:《海南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推进信用园区示范建设”,为园区企业信用评价提供了政策支撑。
3.专项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45255—2025)《海南自由贸易港园区信用评价规范》等,为评价指标设计、等级划分等提供了技术依据。
(二)与上位法的兼容性
目前国家及省级层面尚未出台针对园区企业的专项信用评价规范,本《办法》以“信用+监管+服务”为核心,聚焦江东新区企业实际,与现有法律法规无冲突。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市营商局等部门建议,与省级信用评价体系保持“百分制、四档分级”的一致性,确保评价结果可与省级体系兼容,便于跨域应用。
三、编制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办法》严格遵循国家及海南自贸港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等保持一致,确保评价流程、结果应用等符合法定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二)科学性原则
评价体系设计结合企业信用内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层次分析确定指标权重,并对结果进行正态分布校验,确保评价模型客观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28个部门及法律专业机构意见,保障内容科学合规。
(三)综合性原则
评价指标涵盖基本情况、综合评价、遵纪守法、履约践诺、社会责任五大维度,整合政务数据、企业自主提交信息等多源数据,全面刻画企业信用画像,避免单一维度评价的局限性。
(四)动态调整性
根据信用园区建设需求、职能调整及数据质量变化,经严格审核流程后可适时优化评价指标,并对外公示,确保评价体系始终适应园区发展实际。
(五)公共性原则
评价数据以政府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为核心,确保数据权威、公平,同时明确企业对自主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兼顾数据客观性与企业参与度。
四、编制过程
1.启动与初稿形成阶段(2024年9月—2025年2月)
2024年9月,江东管理局启动《办法》编制工作;10月下旬形成企业信用画像体系初稿,组织座谈会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并修改;2025年2月上旬形成《办法》初稿并完成整体方案汇报。
2.合规性修改阶段(2025年3月)
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文本内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征求意见与定稿阶段(2025年4月—5月)
向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28个部门征求意见,14个部门反馈建议。其中,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等提出的文本格式优化、指标调整(如增加经营年限指标、细化高管诚信梯度)等建议均被采纳,最终形成《办法》。
五、办法的主要技术内容
(一)适用对象
在江东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以及在江东新区范围内,为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信用评价涉及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企业自主查询、评价结果应用、异议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基本原则
评价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合法权益。
(四)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和24个二级指标组成,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估。
总分设置:满分100分,按得分分为四档:优(≥80分)、良(75分≤分值<80分)、中(70分≤分值<75分)、差(<70分)。
评定频率:按登记注册时间分为存量企业(满1年)和增量企业(未满1年)。存量企业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更新评价结果;增量企业初次评价根据注册时间生成(当月15日前注册的当月月底出结果,16日后注册的次月15日前出结果),后续与存量企业同步更新。
(五)评价实施
1.江东管理局依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生成评价结果;
2.企业可通过登录“海口江东管理局官网—信用江东”实名查询自身的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江东管理局提出申请,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并反馈。
(六)信息时效与结果有效期
信用信息时效原则上为3年(自信息产生之日起);
评价结果随每季度更新动态生效,确保与企业当前信用状况匹配。
(七)结果运用
激励措施:对“优”“良”企业减少检查频次、纳入“白名单”、提供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容缺办理、秒批等),协调金融机构、市场资源给予优惠;
约束措施:对“差”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不享受激励政策;
信用修复:鼓励失信企业整改,修复后不良记录不再作为评价依据。
(八)保障机制
数据安全:通过政务共享与企业自主提交获取数据,严格管控数据编造、篡改风险,企业对自主提交信息真实性负责;
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重大分歧的处理情况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多轮征求部门、企业及专家意见,对指标权重、评价频率等问题充分讨论并达成共识,未产生重大分歧。
七、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办法》以国家及海南自贸港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是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等的细化与补充,符合上位法规定,未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为园区企业信用评价提供了可操作的实施规范。
八、实施本办法的措施建议
1.加强宣贯培训:开展政策解读会、线上宣讲等活动,指导企业理解评价规则;
2.优化服务保障:畅通异议处理渠道,做好企业咨询解答,协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
3.动态完善体系:定期评估评价指标有效性,根据园区发展需求调整优化,提升评价结果与实际监管的适配性;
4.拓展应用场景:推动评价结果与“信用+金融服务”“信用+品牌推广”等场景结合,让诚信企业享受更多发展红利,打造“信用江东”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