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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5-08-19 21:18: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经核实,海口徽玻玻璃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已到期且未提出延续申请,现我局依法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排污许可证注销公示名单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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