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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境种苗有条件实施免于口岸检疫采样有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 海口海关        时间:2025-08-27 09:10:27

为深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建设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在有效保证生物安全前提下,提升进境种苗(包括植物种子及其他繁殖材料,下同)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经海关总署批准,决定对注册地在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实验单位进境种苗有条件实施免于口岸检疫采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本公告中的进境种苗有条件实施免于口岸检疫采样,是指自境外运往自贸港的种苗,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昆明、海口海关等关区内建有进境种苗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仅在自贸港内用于种子质量检测等特定用途,不用于种植或收集子代等其他目的,经现场检查未见异常的,依申请可实施免于口岸检疫采样,运至自贸港内符合监管要求的实验单位使用。使用结束后,进境种苗、验余样品、实验室废弃物等全部作无害化处理。

二、特定用途范围

首批特定用途的范围包括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种子质量检测业务,后续海关总署将结合自贸港相关产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特定用途清单,并于海口海关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三、实验单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实验单位,可向口岸海关提出进境特定用途种苗免于口岸检疫采样的申请:

(一)位于自贸港内;

(二)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包括具备完善的实验室管理体系或质量控制体系,样品管理制度完备,使用记录完整、准确,满足有效防控生物安全风险的要求,建立进境种苗特定用途业务不与其他业务混合开展的相应制度,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视频记录能够保存3个月以上;

(三)实验单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表(详见附件),经海口海关考核并出具海关考核报告。

四、报关要求

实验单位或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并在“消费使用单位”一栏中填报实验单位名称,选择“科研”用途,备注栏填写“海南自贸港”,随附免于口岸检疫采样申请。

五、提离要求

口岸检查未见异常后,经口岸海关同意,实验单位或其代理人自行密闭包装种苗,并由口岸海关加施海关封条等封志后方可提离。海口海关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合理运输时限,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开拆或者损毁相关海关封志。

六、运输要求

自其他直属海关口岸调入种苗的应采用邮政空运方式运输,海口关区内运输的应选择安全的密闭运输方式。

七、运抵要求

实验单位应遵守海关监管相关规定,及时在种苗相关系统完成信息登记,并根据海关限定时限要求,及时报告种苗运抵情况。

八、生物安全责任

实验单位应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落实防疫要求并配合海关监管,种苗进口、运输、使用等环节发现植物疫情风险的应按海关要求及时有效处置。种苗使用结束后,实验单位应对所有进境种苗、验余样品、实验室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异常情况处置及法律责任

(一)如实验单位未按要求向实验单位所在地海关提交种苗运抵报告,实验单位所在地海关将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1.经核实种苗已经运抵的,将对实验单位进行约谈提醒,如再次出现该情事将暂停实验单位实施该便利化措施6个月。

2.经核实种苗未运抵的,将责令实验单位限时运抵,并根据后续情况进行处置:

(1)如在海关限定时间内运抵的,将对实验单位进行约谈提醒,如再次出现该情事则暂停实验单位实施该便利化措施6个月;

(2)如未在海关限定时间内运抵的,将不再允许实验单位实施该便利化措施,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运输和使用期间,一旦发现实验单位擅自调离、销售种苗或改变种苗用途的,海关立即取消对实验单位实施该便利化措施,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进境种苗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5年3月1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境种苗免于口岸检疫采样实验单位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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