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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6-01-14 11:2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海口江东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完善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提升工程品质和规划实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江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规范程序、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原则,构建“全流程指导-动态化监管-协同化验收”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协同合作,及早发现、尽量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江东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江东新区控规范围内由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江东管理局”)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第三章 江东管理局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营商环境部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验收指导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消防、人防、档案、易燃易爆等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负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根据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出具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

建设统筹部 负责跟踪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联合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美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质量与进度的监管;负责将工程项目各关键建设节点信息及时推送至营商环境部和规划统筹部。

规划统筹部 负责工程项目放线、±0.00验线、主体封顶核验工作;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内容进行过程核实,避免出现实际建设内容与规划设计不符的情况;负责竣工联合验收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章 参建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严格按照‘三同步’原则(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开展项目建设、验收及移交接管工作。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第三方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第三方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查验,确保竣工联合验收顺利进行。

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项目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项目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按照合格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负责自检、整改,对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合格的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章 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及内容

第六条 按工程项目类型,竣工联合验收内容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类。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非私人住宅项目);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三)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与易地建设竣工验收;

(四)易燃易爆等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以下项目涉及该验收事项: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验收;

(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放、验线);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如有);

(三)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与易地建设竣工验收(如有);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验收;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一)申报竣工联合验收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建筑工程

(1)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施工图要求完工,建设单位已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参建五方单位验收合格,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2)已按规划批复的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建设工程的实际使用功能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核准的用途一致,且竣工实测的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计容建筑面积一致或在允许的合理误差范围内;一个施工许可证涉及多个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一并申请办理。

(3)已按要求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验收区域应包含完整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工程。

(4)已按要求完成人防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参建单位已按照《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各项验收工作,满足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5)已按要求完成工程档案收集汇总并整理完毕,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相关规范。

(6)已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标准规范要求,雷电防护装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7)已按要求完成消防供水设计和合同约定的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设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已经完成各分部工程验收,已进行验收前检查并已完成整改。

(2)规划许可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完成对建设工程现状竣工测量。

(3)对应当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要求整理完毕,自查合格,实行告知承诺制。

(4)针对市政排水管网分项工程,须按要求完成建设且具备交付使用、提前通水运行的条件,经必要的功能性验收合格。

(5)针对道路工程,须按设计要求完成道路结构层(路基、基层、面层)及附属设施(路缘石、人行道等)建设,相关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等)按规范设置到位且功能有效,具备安全通行条件,包括必要的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与已建成路网有效衔接。

(6)针对园林绿化工程,须按设计要求完成绿化种植(乔、灌、草、地被等)建设,相关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植物种植符合规范要求,长势良好,成活率(或覆盖率)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标准,整体景观效果初现,具备开放使用的安全性和基本观赏性。

(7)如涉及消防、人防工程,其相关要求参照房屋建筑工程。

(二)房屋建筑工程可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

对办理了一张施工许可证(或一张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在符合项目整体的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办理分期竣工联合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单位已将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理由、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予以登报公告、现场公示。

(2)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主体建设工程的首期进行规划核实;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

(3)分期验收的范围为单幢或多幢建筑工程,并具备独立出入口;裙楼相连的多幢塔楼申请分期验收时,应将裙楼以及与其相连的一幢塔楼作为最小单位工程先行验收。

(4)单位工程应满足有完全独立使用功能,相关设施设备经验收能独立使用,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5)单位工程的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工程应为完整的单体工程。

(6)单位工程的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和独立使用的条件,并在投用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7)分期办理验收的单位工程应采用安全、可靠、美观的隔离设施与继续施工的单位工程(或场地)进行完全隔断,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功能。

(8)整体建设工程配建的人防工程应当满足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在分期验收的首期进行验收复核。

(9)单位工程的供水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供水单位审核;供水设施具备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并独立供水的条件,能保障该单位工程用户的正常用水。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分部分项办理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

对办理了一张施工许可证(或一张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符合项目整体的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办理分段分项竣工联合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分段分项验收的范围为一条或多条市政道路,以及各单项工程,例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2)针对分段验收,项目其中一条或多条市政道路需满足完全独立使用功能,相关单项工程经验收能独立使用,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具备通车运行、排水排污、园林景观、照明等条件。

(3)针对分项验收,排水工程已按要求完成建设且具备交付使用、提前通水运行条件,经必要的功能性验收合格,提交连续、完整的管道检测影像及管网检测报告,且具备下游排水通路。

(4)针对分项验收,道路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指定范围的道路结构层(路基、基层、面层)及附属设施(路缘石、人行道等)建设,相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等)按规范设置到位且功能有效,具备安全通行条件,包括必要的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与已建成路网有效衔接,形成独立通行能力,对尚未完成的相邻路段或区域已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5)针对分项验收,园林绿化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绿化种植(乔、灌、草、地被等)建设,相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植物种植符合规范要求,长势良好,成活率(或覆盖率)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标准,整体景观效果初现,具备开放使用的安全性和基本观赏性。

(6)如涉及消防、人防工程,其相关要求参照房屋建筑工程。

第六章 竣工联合验收流程

第十条 竣工联合验收申报流程

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行“网上受理、 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一)网上申请

工程项目竣工后达到联合验收条件的,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同步提交规划、消防、人防、国安等单项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江东新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收到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现场联合验收

综合窗口正式受理后,江东管理局营商环境部综合协调项目业主、参验人员及海口市国安局等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联合验收,现场验收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所有单项验收对应的参验单位须按时参加现场验收,根据现场验收和联合反馈会议,江东管理局营商环境部统一向项目业主告知现场验收结果。

(三)出具结果

现场验收通过的事项,2个工作日内出具各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或允许使用文件;需要整改的验收事项,项目业主须按相关规定完成整改,负责验收部门核实通过后,项目业主按规定完成补正申报,3个工作日内出具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或允许使用文件。待所有单项验收事项完成后,出具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电子证照),建设单位可自行登录申报系统下载。

第十一条 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查验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项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质监站、江东管理局,以便全程监督验收流程的合规合法性,并指导项目后续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完成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流程向江东管理局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三)《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与易地建设竣工验收复核意见书》

(四)《易燃易爆等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以下项目涉及该验收事项: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准予许可决定书(项目竣工验收)》(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表》

(七)《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

第七章 竣工联合验收指导与保障

第十三条 竣工联合验收全过程指导

(一)规划放、验线、封顶核验

工程项目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开展规划放线工作并提交放线成果报告;在项目建设到±0.00标高、主体封顶节点时,建设单位应再次对项目开展规划验线工作并提交验线成果报告。江东管理局规划统筹部分别在进场施工前、±0.00标高、主体封顶节点提前介入指导,确保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避免因放线错误导致的施工失误。

(二)施工过程指导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江东管理局建设统筹部实时跟踪整个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向营商环境部推送项目进度信息。在工程项目出±0.00、主体封顶、装饰装修、机电安装与调试四个阶段,营商环境部组织规划统筹部针对规划设计内容、人防工程、消防工程前往项目现场开展核验指导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省级专家库里的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服务。

(三)竣工验收指导

在项目完成建设进入竣工验收阶段,营商环境部持续强化指导,提前将所有验收事项申报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企业,主动指导填报材料,了解企业堵点、难点,尽可能将问题提前解决,以保障项目顺利按时完成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立三项保障制度

(一)容缺办理机制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效率,结合江东新区实际及“信易批”,对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中(含)以上的企业,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容缺受理机制。容缺办理事项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不同,可容缺材料和补齐时间不同。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对项目基本具备验收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报材料暂时欠缺的情况下,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江东管理局营商环境部即先行受理,各相关验收部门同步开展审查工作,并在审查通过后即时出具验收结果文件。后续,企业须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缺材料,江东管理局营商环境部再通过企业履诺情况予以复核,复核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和评级。若企业无法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缺材料,将扣除企业的信用分及信用等级,信用恢复之前不得容缺申报工程项目。

(二)联席会商制度

为提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专业性、协同性和决策科学性,针对技术复杂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验收项目,建立专家指导与联审会商机制。在工程项目建设及验收过程中,江东管理局将主动靠前服务,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0.00、封顶、二次结构、竣工验收等节点对项目开展现场踏勘指导服务工作,参建各单位如有任何技术疑难问题,均可向江东管理局提出申请。必要时,江东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会、部门联席会议等进行会商,将问题尽量在源头解决。

(三)联动监管制度

为推动江东新区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项目合法合规建设投用,实行联动监管。江东管理局与质监站及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充分联动,建立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各责任单位应明确分工,一是加强监管,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质监站及时要求整改甚至勒令停工;二是严格执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擅自改变用途及增容等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处理;三是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级,实行“信易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动态调整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信用等级,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等级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共享。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管理

江东管理局作为政务审批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将主动加强与海口市综合执法局及质监站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检查、执法等工作。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严格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全力构建诚信守法的建设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服务事项清单化

制定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相关服务核验表格(详见附件),规划统筹部按照附件表格在相应的时间节点对项目开展核验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注:第三方技术服务,是指在工程建设中,由建设单位委托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如消防、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机构等。

附件:海口江东新区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核验表.docx


相关链接:《海口江东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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