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江东新区指定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办法
来源: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时间:2026-06-15 15:39: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海口江东新区营商环境,支持园区优质创新创业载体高效运营,降低企业设立与运营成本,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海口江东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场地(写字楼宇、民房等),以引育企业类经营主体(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为核心运营内容,聚焦江东新区“4+X”产业领域开展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工作,并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场地保障、政策对接、孵化培育等专业化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相关工作,由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江东管理局”)负责实施及解释。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流程
第四条 根据《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等要求,市场主体申请集中办公区域,应具备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质要求
1.市场主体作为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须为依法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应当包含“商务秘书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等内容;
2.原则上应满足设立登记满1年以上(含),未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曾被列入江东新区信用评级“差”级序列;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及主要投资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点招商企业的相关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
(二)场所资质要求
1.管理单位应当对纳入集中办公区域管理的住所(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住所(经营场所)根据不同使用情形,需分别具备以下资质证明:
(1)使用自有房屋的,需具备不动产权属证书;
(2)租赁他人房屋的,需具备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租赁合同。租赁使用期限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3)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需具备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书;
(4)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5)其他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2.集中办公区域的住所(经营场所)面积须不少于500平方米。且根据入驻登记的市场主体数量,合理设置满足市场主体实际办公需求的实体办公空间(含实体工位、办公间)及共享配套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共享会议室、洽谈室、活动室、茶水间等)。每户经营主体可使用的户均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为特定项目设立的特殊目的项目公司(SPV)不受户均面积限制。区域内分隔装修工程需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
3.集中办公区域内须配备至少3名及以上场所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具体人数根据集中办公区域住所(经营场所)及区域内实际入驻登记的市场主体数量合理配备。
第五条 申请流程
园区载体向江东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专项支持政策的企业,由江东管理局对其资质条件审核确认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根据《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江东新区实际,申请材料如下:
(一)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信息报备表》(附件1);
(二)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文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要求提供;
(四)企业入驻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管理单位自行准备,协议中应明确包含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文书送达、地址使用规范等核心条款内容);
(五)《承诺书》(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
(六)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保局官网导出的加盖“海南省社会保险业务电子专用章”的社保花名册。
第七条 审核与指定
(一)江东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经审核符合指定条件的,由江东管理局出具指定文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等要求,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第九条 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未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履行相应责任的,江东管理局将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撤销其集中办公区域运营资质,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载体在园区范围内的奖励政策申请资格,纳入江东新区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退出机制
(一)主动退出。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自愿退出集中办公区域管理体系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江东管理局,协助入驻企业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在完成相关清理工作后,由江东管理局统一取消其集中办公区域运营资质,并报送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制退出。管理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背自主承诺,或未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集中办公区域管理职责与义务、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江东管理局查实后,按以下程序予以强制退出:
1.由江东管理局查实的,由江东管理局出具取消集中办公区域运营资质的文件,书面通知管理单位,并同步报送市场监管部门;
2.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实的,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